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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梅晓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晓松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吕坨子村三区**号。被申请人:梅晓松(德中进口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周质彬与梅晓松(德中进口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梅晓松(德中进口商行)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上的16467元款项进行了冻结保全措施。周质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质彬与梅晓松达成和解,周质彬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梅晓松(德中进口商行)【支付宝账户:梅晓松,支付宝账号为:18×××92@163.com】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上的16467元款项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