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晖与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晖,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许晖。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晖与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