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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德峰与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峰,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87号原告:郑德峰,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工业区林谷街1号2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66975099。负责人:陈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峰诉被告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德峰负担。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