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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李冬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表人:陈福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与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14×××59账户存款1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履行了(2013)赣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14×××59账户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