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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瑞刚与夏晶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刚,夏晶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470号原告:何瑞刚,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夏晶炜,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何瑞刚与被告夏晶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支付违约金2400元(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主张违约金诉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莫剑青独任审判。原告何瑞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晶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审判。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晶炜尚欠原告何瑞刚借款12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晶炜归还原告何瑞刚借款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夏晶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