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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吴绍全、邓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吴绍全,邓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负责人:罗宗彬,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绍全,男,生于1954年9月22日,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太平镇五星村。原审被告:邓强,男,生于1975年3月12日,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新安镇晒经村*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绍全、原审被告邓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稼旺审判员  马翰霖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