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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朋之飞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启乘名车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朋之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启乘名车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447号原告河南朋之飞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宏达车业广场一区三层A12-2号。法定代表人王朋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宝山,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3日,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启乘名车广场。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朋之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启乘名车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启乘名车广场的工商信息��料,被告河南启乘名车广场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朋之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