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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易盼盼等与长沙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长沙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812号之一申请人:周浩,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长沙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象嘴路368号枫华府第公寓三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帆。原告周浩、易盼盼与被告长沙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公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浩、长沙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追加彭长生、舒晓波、姜利、肖静、宋玉梅、廖甄、张新阳、徐勇、朱成等9人为共同被告,认为上述9人均系本案涉诉房屋已入住的楼上业主,均有可能为实际侵权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上述被申请追加的9人为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两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浩、长沙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彭长生、舒晓波、姜利、肖静、宋玉梅、廖甄、张新阳、徐勇、��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 判 长  魏 林人民陪审员  朱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昕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