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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42号之一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男,汉族,系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蔚,男,汉族,系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艳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东。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建彩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