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42号之一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男,汉族,系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蔚,男,汉族,系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艳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东。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建彩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