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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801号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保全费5600元,由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