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小平与程旺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平,程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平,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巴里坤。被执行人:程旺民,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密铁路运输法院(2017)新710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执行款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08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13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圆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靖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