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来福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来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刑初202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来福,男,1970年6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来福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密国立抢劫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来福及其辩护人刘凤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来福伙同朱新民(另案处理)、密国立(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在107国道确山县城南红太阳加油站附近将确山县文广新局工作人员金某等人乘坐的车辆截停,之后对金某、张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金某等人驾驶的车辆上装载的一部现场勘查用的佳能牌相机及在任店盗墓现场起获的齐头钢锹、洋镐、探针等盗墓工具和一个三足陶鼎、六个铜箭头等文物抢走。经鉴定,相机价值为1125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安来福及同案人朱新民、密国立的供述,被害人金某、张某、郑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刘某、彭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来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安来福辩称,其没有抢劫相机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安来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安来福没有抢劫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安来福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来福为朱新民(另案处理)等人在确山县任店镇槐树底下北、107国道西的山坡上盗墓望风时,被接到举报并赶到的确山县文广新局工作人员发现后逃跑,并将使用的盗墓工具及盗取的文物遗留在盗墓现场。后朱新民电话联系密国立(另案处理)并伙同安来福、密国立等人驾驶车辆,在107国道确山县城南红太阳加油站附近将确山县文广新局工作人员金某等人乘坐的车辆截停,对金某、张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金某等人驾驶的车辆上装载的一部现场勘查用的佳能牌相机及在任店盗墓现场起获的齐头钢锹、洋镐、探针等盗墓工具和挖出的一个三足陶鼎、六个铜箭头抢走。经鉴定,被抢相机价值为112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金某陈述:我在确山县文广新局工作,2015年6月10日晚上22点左右,我们单位接到确山县任店镇群众举报:在任店镇槐树底下村北107国道西侧有人盗墓。接到举报后,我和副局长张某、同事郭某、孔某、郑某一起赶往案发现场,我们在路上联系了任店派出所,任店派出所所长徐某和另外一名民警配合我们去的。晚上23点10分左右,我们和派出所民警赶到任店镇槐树底下村北侧约200米、107国道西侧约100米处的案发现场,那里是一个土山包,传说是朗陵王女儿的墓葬。当时我们到现场把车灯熄灭后往那个土山包走去的,走到距离土山包约20米处发现有一个中年男子在路边蹲着,派出所民警询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竹沟的过来逮兔子的。我们正说话的时候看到从那个土山包顶上跑出来三个人,我们就赶紧过去追,那个自称逮兔子的人也趁机跑了。因为天黑他们跑了之后我们也没有追上,然后我们就去查看盗墓现场,发现那伙人在土山包顶部挖开了一个长1.5米、宽0.7米、深六七米的盗墓口,那三个人就是从盗墓口跑出来的。当时我们在现场发现盗墓用的专用齐头钢锹、洋镐、洛阳铲、探针、铲子等作案工具,另外在墓葬南侧灌木丛中发现了从墓中盗出来的一个三足陶鼎和六个铜箭头。然后我们把现场情况给局领导汇报了一下,局领导让我们在现场巡视一段时间,防止盗墓者返回继续作案。然后任店派出所民警先走了,我们在现场守候了一会儿。凌晨1点40分左右,我们把在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和文物装进后备箱沿107国道正北返回县城。我们的车开到任店镇黄店附近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两辆轿车在后边尾随我们。我们没敢停车一直快速往北开,走到超限站南约500米处,一辆车号为“豫Q**666”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超过我们,强行把我们的车逼停了,然后后边紧跟着过来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现代、一辆无牌小客货和另外一辆车。四辆车上下来20多个男子,其中从“666”上下来的一个30多岁的男子走到我们车跟前说:“你们的车撞到俺哥了!”我们没敢下车,隔着车窗说:“我们的车没有撞到人,撞住人了车上得有痕迹。”他问:“你们从哪过来的?”我们不敢说实话,就说:“我们是从信阳过来的。”他说:“就是你们这辆车,给我下来!”当时那20多个人围着我们的车,他们手里掂着铁锹、钢筋棍、洛阳铲和砍刀,嚷嚷着:“下车!不下车把你们玻璃砸了!”我们不敢下车只把车窗玻璃降下来了,有个男的拿着一把洛阳铲要捣司机郑某,并嚷嚷着说:“下车!不下车就捣死你们!”没办法了,我们就把车门打开下去了。我们一下来,他们就说:“都给我跪下!让你们黑吃黑!”我们不跪,他们就开始围着我们打,另外有几个人到我们车上搜东西。当时,有个男的朝我后背跺了一脚,把我跺趴下了,有人又朝我后背踢了几脚,我正准备爬起来,头上又被人夯了一棍,又把我打趴下了。当时他们把郑某和孔某打跑了,只剩下我和张某、郭某了,他们继续打我们,其中还有人拉着郭某说:“把他拉车上弄走!”我们看不表明身份不中了,就对他们说:“我们是确山县文化局的!”然后张某和郭某把证件亮给他们看了。他们看了证件之后,其中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说:“好了,别打了,到此结束!你们走你们的,我们走我们的!”然后我看见他们把我们车后备箱里装的那些作案工具和文物拿走了,我上车看我放在后排座上的相机也不见了。我问那个四十多岁的男的:“把我们的相机还给俺!”那个人说:“没见!”还有一个人说:“别要了,快走吧!走了没事!”然后他们就都上车走了。他们走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我们查获的作案工具和文物,以及我们单位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还有郑某的一包衣服被他们抢走了。案发现场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只是我们县文化局普查的时候登记的文物保护点,我们单位里有备案。2、被害人张某陈述:我在确山县文广新局工作,2015年6月10日晚上10点多,我接到任店镇副镇长赵某1的电话,他在电话里给我说有群众举报盗墓。之后我就带领我们局的郭某、孔某、郑某、金某一起往任店赶,走在路上打110联系了任店派出所的,我们赶到了任店镇槐树底下村路口和赵镇长、两个举报的群众、派出所的徐所长等两名民警会合以后,我们就按照群众的指引到了确山县任店镇槐树底下路口、107国道往北有100多米路西再往西的路口有100米的山坡上,当时我们单位的五个人和派出所的两个人一起上去的。我们上去走到半路先碰到了一个人,当时派出所的民警问他是谁、干啥的。当时这个人说是竹沟来这逮兔子的。我让郑某留下看着这个人,我们剩下的人继续往上寻找盗墓点,我们往上又走了大概有20多米,就看到有三个人分散往西、北、东三个方向跑了。我们当时因为天黑、地形不熟也没有撵上。之后我们发现了盗墓的人挖开的盗洞,这个盗洞目测长1.5米左右、宽70公分左右、深7米左右。有他们在现场使用的洛阳铲、探针、洋镐、平头钢锹、箩筐、手电等工具,在盗洞南边偏西一点的一个老坟边上发现了一个编制袋,编制袋打开发现里面包着一个陶鼎,还一个卫生纸包着的小包,打开里面是6个铜箭头。之后到了12点多,我们就把发现的文物和盗墓工具抬到我们停在107国道路边的车后备箱里,派出所民警撤了以后,我请示了局长后,我们五个就按照局长的指示继续在呆着,防止盗墓贼再回去盗挖。我们等到凌晨两点多,因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现代牌轿车一直在我们周边转悠,这辆车每次走到我们身边的时候车速都很慢,我们感觉不正常,当时为了保护文物的安全,我们就开车拉着文物想回县城存放。我们顺着107国道往北刚过了黄店,我就感觉我们车后有车在跟着我们,当时我就让司机加速,我们刚上去黄店北边第一道岭,我们车后跟着的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到我们右边开始把我们的车从路右边往路左边别,我看到这辆车是一辆黑色的丰田轿车,车牌号是豫Q开头,尾号是666,当时这辆车把我们别停以后,这辆车上下来5、6个男的,这辆车上下来的人问我们是干啥的,说我们的车碰着他哥了。我谎称我们是从信阳办事回来的,这几个人说不让我们走,让我们等后面的车过来看看是不是这辆车。但是我们车上的司机郑某倒车想走,刚倒了一点,后面又来了一辆黑色轿车,我们一看就是那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现代轿车,这辆车过来直接顶着我们的车尾停那了,之后又来了一辆银白色的双排座客货车和一辆黑色的轿车,从这三辆车又下来十几个男的,这些人有的拿棍、有的拿刀、有的拿铁锹,我们一看这么多人也不敢下车了,这伙人里面有人从司机窗户位置抓着车窗户玻璃在那晃、抓着车门把手让我们下车,我们想着不下车也不行了,司机被迫把车门打开了。我被逼下车后,就有一个人上来对着我的腰窝子跺了一脚。有人把我们开的车后备箱打开了,他们看到后备箱里放的文物、盗墓工具等物品,就直接搬走了,这些人还把我们车后排座上放的一台相机也拿走了。当时金某还给这些人说相机没有拍东西,但是这些人还是把相机拿走了,这些人还说我们是黑吃黑的。与此同时,一个男的抬腿对着我们的裆部踢了过来,我看到赶紧用手护着裆部往后退了一步,这一脚直接踢在我手上了,之后这个人就让我跪那,我表明身份说自己是文广新局的,叫张某。一个男的说了一句“就你兴的狠”,就拿着一根木棍照我背上左肩胛骨位置夯了一棍,我就感觉麻,之后他们就让我蹲到路边了。后来他们这群人里面有人说“别打了,把东西装装,各走各的,没啥事。”说完这些之后,这些人就开车离开了。当时我还看到金某、郭某、孔某、郑某都被打了,具体咋打的我现在描述不清。我现在身上也没有啥外伤,就是肩膀有点木,也不严重,就不做法医鉴定了。我们被拿走的相机是佳能牌的,具体型号我记不清了,大概是2013年买的,买时两万多元。3、被害人郑某陈述:我在确山县文广新局工作,2015年6月10日晚上10:30分,张某副局长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盗墓,让我开车载着大家去看看。后我开自己的起亚轿车在县城载着张某、郭某、孔某、金某一起赶往任店镇案发现场,在路上张某局长打电话报警后我们在任店镇槐树底下村碰到任店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后我们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开车赶到任店镇槐树底下村北侧约200米、107国道边我把车停在路边,后我们与派出所民警一起赶往国道西侧约100米处的一土山包,传说是朗陵王女儿的墓葬。距离土包东侧约20米处发现一男的在地上蹲着,派出所民警问那男的哪里人,他说是竹沟的过来逮兔子的,派出所的民警和我们单位的人向西走后我在现场看着那男的,不一会我听见西侧喊着在撵人,我看着的那人也趁机跑了。接着,我到案发现场土山包处时发现那个土山包从顶部挖开一个深六七米的盗墓口,后我们在现场发现盗墓用的探锥、小铲等作案工具,我们在案发现场草丛边发现盗的一个陶鼎和六个铜箭头。后我们把盗墓的作案工具和被盗的一个陶鼎和铜箭头装车上。张某给我们局长打电话汇报后,局长让我们在案发现场巡视一段时间,以防盗墓的人再返回继续作案,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走了。我们在现场巡视一会,就开车在107国道边来回转,我们想着把找到的文物送回县城,我就开车载着大家往县城赶。当我开车走到确山县红太阳加油站南约500米处时一辆车牌为豫Q**666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停到我们的车前边,紧接着我的车后边也停了几辆车。这时从那辆凯美瑞轿车上下来5个人走到我们车门边拉车门,其中一个男子说:“你们的车撞到俺哥了,你们下车”,接着一个30来岁的男子用一把铁铲捣我的嘴把我的牙捣流血了,后我没办法就下车走到车的左前方,我们单位的同事接着也下车了。下车后郭某给那群人亮我们的工作证,这时我看见那群人在车后打我们的人,我就赶紧往北跑,后我跑到红太阳加油站北侧玉米地内,大概过了约5分钟后,我在玉米地内看见打我们的人坐两辆车正北跑了,我就赶紧返回我们车边。到车边我看见我们的同事被打后在路边蹲着,后我们坐上车就报警了。4、被害人孔某陈述:我在确山县文广新局工作,2015年6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的时候,我接到领导通知,说是接到群众举报,任店镇有盗挖古墓的事情。当时我接到电话后就到单位和我们局的副局长张某、文物馆管理所副所长郑某、文物管理所的党支部书记郭某、职工金某一起坐着郑某的车到了任店镇槐树底下村口,在那里和任店派出所的两名民警、举报的群众会合以后,在举报群众的指引下,我们到了槐树底下村口往北有100多米、再往西有100米左右远的山坡上,那里是在我们单位备案过的文物保护点,传说是郎陵王女儿的墓葬,名字叫“九女冢”。我们走了有几十米,碰到一个男的,当时这个男的说他是竹沟的过来逮兔子的,派出所的民警和我们单位的人向西走后郑某在现场看着那男的。我们再往上走了大概有20多米就看到有三个人分散开在跑,我们就在后面撵,但是因为天黑没有撵上,在撵的过程中,我们撵的一个往东跑的人可能是崴着脚了,听到这个人“哎呦”一声。之后我们发现一个深六七米的盗墓口,后我们在现场发现盗墓用的探锥、小铲等作案工具,还发现盗的一个陶鼎和六个铜箭头。我们把盗墓的作案工具和被盗的一个陶鼎和铜箭头装车上。张某给我们局长打电话汇报后,局长让我们在案发现场巡视一段时间,以防盗墓的人再返回继续作案,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走了。我们在现场巡视一会,就开车在107国道边来回转,后我们想着把找到的文物送回县城我就开车载着大家往县城赶。当我开车走到确山县红太阳加油站南约500米处时一辆车牌为豫Q**666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停到我们的车前边,紧接着我的车后边也停了几辆车。这时从那辆凯美瑞轿车上下来5个人走到我们车门边拉车门,其中一个男子说:“你们的车撞到俺哥了,你们下车”,后来又来了3辆车,又从这3辆车上下来十几个人,这些人有的拿着铁锹、有的拿着钢铲、有的拿着棍,有的拿着短刀。我们下车后郭某给那群人亮我们的工作证,当时我刚下车有个看着三四十岁的男的拿着一个连把有1米多点的钢铲挨着我的后背以后推了我一下。当时我看到还有人打张某、郭某、金某等人。他们当时在我们车上把文物和盗墓工具、我们工作用的相机拿走以后,就走了。5、被害人郭某陈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张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徐某证实:我是确山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所长,2015年6月10日23时12分,我所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的警情:一名自称是文物管理所的男子说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任店镇蒋庄槐树底下组盗墓,需要派出所配合。接警后,我与副所长刘某立即出警赶往现场,我们驾车行至槐树底下路口北约100米处时,文管所的几名工作人员已经在路边等我们了,文管所的工作人员说在107国道西侧约100米远的一个土包有人盗墓,而后我们跟着文管所工作人员一起徒步从107国道往西走,走到离那个土地包约20米远的地方时,我们碰到一个男的,我们问那个男的是做什么的,那个男的说是逮兔子的,我们就继续往西走,这时候土包处有三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开始四处跑,我们和文物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就开始追那几个人,但是因为天黑,路不好走,我们没能追上那几个人,那个自称是逮兔子的男的也不见了。而后我们与文管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去土包处查看,发现土包处挖有洞,地上还有一些应该是盗墓的工具,具体是什么工具我们也不懂。后来文物管理所的几名工作人员给他们领导汇报后,他们领导让他们在那看着现场,我和刘某就回派出所了。7、证人刘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8、证人彭某证实: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夜晚,我在确山县火车站那一个KTV里唱歌,大约在当天夜里十来点的时候,我不唱歌了,在KTV门口坐着玩。这时候安来福和两个人过来了,他们准备开车走,我看他们喝醉了,我就主动要求给他们开车准备送他们回家,我就开着安来福的车,是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车的尾号是666,我开车后安来福让我送他到任店去,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安来福和两个年轻孩,这两个年轻孩大约都有二十多岁,我不认识,他们是和安来福一起的)顺着107国道往任店方向去,我们来到任店镇北槐树底下那片的107国道边上安来福让我把车停下了。安来福下车和路边上的人说话,我也没有下车,他们在路边说了几句话安来福又上车了,他让我开车往县城走,我就开着车往回走,我们走到确山县城南边红太阳加油站附近看到前面有一辆白色的车,安来福就让我把车停在那辆车前面把那辆车截停了。安来福就带着那两个年轻孩下车了去到那辆车跟前,那辆车上的人就下来了几个人,安来福和对方车上的人说了几句就打起来了,跟着我们又来了几辆车,车上又下来一些人,这些人过来也打我们拦停后的那辆车上的人了,打了以后,我们这方的人把拦停的那辆车上的东西拿到我们车上了,然后我们就走了。我当时不知道拦停的那辆车上坐的是什么人,事后听安来福说是文化局的人。跟在我们后面的那几辆车上我看到有好几个人,我认识的就一个叫安来福的,其他的人都不认识。我看到有安来福和我们车上的那两个年轻孩和安来福打我们拦停的那辆车上的人了,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我就没有下车,所以也没有打人。之后我们先往南走,然后又正西,从南泉那条路上往北到确山县城西五里山桥头处,安来福把我们车上的一个包子给安来福车上了。我们把包子给安来福后就回县城了,安来福他们也走了。我刚开始看到我们车上的人从拦停的那辆车上拿的有挖墓用的洛阳铲,还有一个包,包里装的什么东西我当时没看到,后来安来福把那个包给安来福车上后,我听安来福说是一部相机和从古墓里挖到的东西,但是具体挖到的什么东西我不清楚。当天晚上去时安来福什么也没给我说,事后安来福说他的一帮朋友在任店挖古墓时被人将挖墓的东西拿走了,他朋友让他去帮忙要回来,他就去了。结果把文化局的人也打了,东西也拿走了,文化局的人第二天就报案了,公安局的就在抓我们,我还是事后听说的。9、被告人安来福供述:2015年夏天大概五六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那天下午朱新民给我打电话让我开着车拉着他到任店槐树底下一趟,去了给我500元钱,当时也没有给我说去任店干啥。之后我开车到朱新民接着他和他的两个朋友以后,我就拉着他往任店去。我们当时先在确山县城吃饭,吃过饭以后接着往任店走,到任店槐树底下的时候已经是夜里8、9点了。我们到了任店槐树底下任瓦路口北边大概有300米左右的地方,然后往107国道路西边大概几十米远的一个山坡上走,在往山坡上走的时候,我才听朱新民说是盗墓的。我们到了挖墓的地方,先后又来了朱新民的6个朋友。这些人到齐之后,朱新民和他们就开始挖墓,我就负责到107国道路边看车和望风。朱新民他们在那个山坡上大概挖了有一两个小时,过来一群人,我和朱新民他们就吓跑了。但是我们没有跑远,我们当时怀疑是有人黑吃黑来抢我们挖的文物的,朱新民比较生气,所以朱新民就给安来福打了个电话让他带人过来打那些吓跑的我们的人,给我们出气。后来安来福带着五个人到任店街任瓦路口南边的加油站和我们见面后,文广新局的人拉着我们挖的文物及挖墓的工具沿着107国道往确山县城走了,安来福就开着车带着人往北追去了,我们的车在后面,除了安来福的那辆车以外,跟着追过去的还有我开的一辆车(上面拉着朱新民和他从驻马店带来的两个朋友)及林某开的一辆小客货车(上面拉了三四个人)。我们开着车追到确山县城南红太阳加油站旁边的107国道上才追上安来福他们,当时安来福已经把文广新局的车截停了。我们到了以后,林某和朱新民带的人把文广新局的人打了以后我们才走,当时文广新局的人还给我们亮了证件,说明了他们的身份。走之前,密国立和他车上的人还把文广新局车上拉的挖墓的工具等东西拿走了,密国立直接把挖墓的工具放到林某开的车上了。之后我拉着朱新民沿着107国道往南走,然后又转到五里山桥往北去驻马店,林某在我车后面跟着。我们走了以后,朱新民接到密国立打来的电话,密国立让我们在五里山桥那先等着他。过了一会儿,密国立开着车过来把一个包放在我车后排座上了。我把朱新民和他那两个朋友送回驻马店家里以后,我就开车走了,密国立送过来的那个包还在我车上放着,我看到包里是一台黑色的相机,相机的镜头凸出来很长。第二天,密国立让他的一个看着有三十多岁的男性朋友到我这里把这台相机连包一块拿走了。当时去参与在任店挖墓的人里面我认识朱新民、马六、还有我从驻马店拉朱新民的时候一起拉的那两个人,其中一个叫“胜利”,这个“胜利”具体叫啥名字我不清楚,我听朱新民说这个“胜利”家是汝南的,具体是汝南哪里的我不清楚。后来密国立带着人过来以后,除了密国立以外,他带来的人里面我认识一个外号叫“烂头”的,烂头具体叫啥名字我不清楚,他家是石滚河的。如果有“胜利”和“烂头”的照片,我能认出来。另外我去过马六家和朱新民家,我知道他们家在什么地方住。我听朱新民说去的那一群人里面有穿警服的,具体去的都是哪个部门的人我不清楚,当时我们怀疑不是真正的警察,想着去的人是黑吃黑。当时是密国立车上的人先动手打的文广新局的人,后来我们到了以后,林某和“胜利”也动手打了文广新局的人。我跟过去的时候,密国立的车已经在文广新局的人开的车前面堵着了,具体是怎么截停的我不清楚,我过去以后,就直接把我的车停在文广新局的车后面了。当时是密国立和他车上的人从文广新局的车上拿的东西,我看到拿的有一个包和挖墓的工具,后来我知道包里装的是一部相机。10、同案人密国立供述:我是做古玩、玉器生意的,朱新民卖给我过铜钱和铜镜,我们就是这样认识的。后来认识的时间长了,我知道朱新民是盗墓的。今年6月上中旬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我正在确山县城火车站附近的酒吧喝酒的时候,接到朱新民的电话,当时朱新民在电话里给我说竹沟社会上的人找他的事,让我去看看。当时我答应着,但是当时我没有立即去,大概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朱新民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让我过去,我就从酒吧出去了,想开车去任店找朱新民,我出了酒吧门碰到一个年轻孩,我不认识,但是脸熟。这个年轻孩认识我,问我干啥去,我说去任店,这个年轻孩看我喝酒了,就说开车拉着我去。之后我就让这个年轻孩开着我的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拉着我去了任店。当时我们到了任店槐树底下北边、107国道路西就看到朱新民和几个人在路边上站着。我和朱新民见面以后,我也没有下车,朱新民给我说是竹沟的人黑吃黑把他的挖墓工具和挖墓挖出来的陶器拿走了,让我和他一起往北撵撵,看能不能撵上,撵上了让我看看都是谁,把他们拿走的挖墓工具和挖出来的陶器等东西要过来。之后朱新民就坐上我的车,还是那个年轻孩开车拉着我和朱新民沿着107国道往确山方向走,其他和朱新民一起的人开着他们自己的车也跟着我们的车往确山县城走。走到确山县城南边的红太阳加油站南边的时候,朱新民指着我们车前面的一辆轿车说那就是竹沟那帮人的车,然后朱新民就让把那辆车截停,当时给我开车的年轻孩就开着车把那辆轿车截停在107国道路西侧了,跟着我的车和朱新民一起的车停到那辆轿车的后面了。之后我们双方的人都从车上下来了,当时我们截停的那辆轿车上的人下来后给我们说他们没有碰着我们的车。我给对方下车的人说不是碰着车了,让他们把拿朱新民的东西交出来。就在这个时候朱新民一方就有人拿着挖墓的小铁锹和我们截停的那辆轿车上的人推推攘攘的发生了冲突,这个过程很快,大概有几分钟就结束了。之后我和那个给我开车的年轻孩就走了,回确山县城了,走的时候朱新民也没有坐我的车。后来我也没有看到朱新民他们的车跟上来,他们应该是又往南走了。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大概过了有两三天,我就听说我的车出事了,还听说当时我们截停的那辆轿车上的人是文化局的,那辆轿车上的人报案了,说我们抢劫,把他们车上带的文物、相机等物品抢走了。我是在确山县任店镇槐树底下北边大概有一里地左右、107国道路西的地方见到朱新民他们的。我当时见到朱新民的时候,和朱新民在一起的有几个人,当时除了朱新民我也没有看到有我认识的。后来事情发生以后,我听朱新民说当时加上朱新民总共有11个人,都是男的,这些人有任店的、竹沟的、石滚河的,其中有安来福、“老黑”、“根”(音),这些人里面除了朱新民、安来福以外,剩下的我都不认识。当时朱新民他们开的有车,其中有安来福的一辆黑色轿车,车牌号和车的品牌我不清楚,另外还有一辆皮卡车或者一辆小货车。我没有看清都有谁和文广新局的人动手了,我没有动手。是不是有人到文广新局开的车上拿东西我不清楚。当时我的车是从前面将文广新局的车截停的,紧接着安来福的车就从后面堵住文广新局的车了。当天晚上我喝酒了,我好像隐隐约约听到文化局的人也表明身份了,文广新局的工作人员车上带的东西当时是谁拿走的我不清楚,但是后来我在朱新民家里见过文广新局的人说的相机、陶器、箭头等东西。11、同案人朱新民供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正在驻马店市的家里,“小根”打我的手机,他对我说他在确山县任店镇找了一个古墓准备挖墓,但是人手不够,让我也过去一起挖墓,我就同意了,我说我过去可以,得来接我。到下午两点多时,那个叫“来福”的人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到驻马店市我家中接我,当时车上还坐着另外两个男的,这两个男的我不认识,“来福”开着车拉着我们从驻马店市到确山县城后又接上“小根”,然后我们又从确山县城到任店镇,到任店街上时已经是晚上五、六点钟了,“小根”带着我们去了任店街上的一家饭馆,我们到饭馆时还有几个人已经在饭馆等着了,这些人我都不认识,然后我们就一起在这家饭馆吃饭。吃完饭后已经是晚上七八点了,我们就从饭馆往墓地去,那个叫“来福”的男的开着他的黑色轿车带着我和“小根”及一个男的我们四人一起去的墓地,之前先到饭馆的那几个人开着一辆客货车去的墓地,我们到任店街北边约二里地107国道路西边约100米远的一个山坡地里后就开始挖墓,我们挖到半夜大约1点左右时,从107国道那边方向过来五、六个人,这五、六个人都打着手电,过来的这几个人看到我们后就撵我们,我们就四处乱跑跑走了,这些人也没有撵上我们。我跑到107国道路边“来福”停车的地方后,一会儿“小根”、“来福”及我们车上的另外一个男的也过来了,我们几个碰面后就说“快挖到底了咋会有人过来?是有人想黑吃黑专门把咱撵走不?”然后“小根”、“来福”他们就又回去到墓地去看了看,看到挖墓的工具和挖出来的东西都不见了。然后“小根”就给客货车上挖墓的人联系,客货车上的人说看到刚才有车在107国道路边的加油站停着,现在走了,还把那辆车的车号报给“小根”了。“来福”就开着他的车带着我和“小根”我们一起去找这辆车,在107国道路边一家人门口找到了,我们也没敢上跟前,我就给确山的密国立打电话,我对密国立说我们在任店这干活哩,有人过来黑吃黑把我们的东西都拿走了,让他过来看看。当时密国立正在确山县城喝酒,他说一会儿过来,我们等了一会儿后我又给他打了一次电话,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密国立过来的,和密国立一起过来的还有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是给密国立开车的年轻孩。密国立过来后问对方的车在哪,我们就去找那辆车,也没找到,然后我让密国立往确山那边撵撵,我就坐到密国立的车上和密国立一起顺着107国道往北撵去了,“来福”开着他的车带着“小根”在密国立车后面也跟着往北撵了,我们走到确山县城南边一个加油站南边一点时,我看到拿我们东西的那辆车了,我对密国立说就是那辆车,给密国立开车的那个年轻孩就开着车把这辆车截停在107国道路西侧了,然后我和密国立就下车了,这辆车上坐了大约有五六个人,密国立就对这辆车上的人说:“你拿他们的东西呢?”这辆车上的人也没下车,他们说:“我们没拿,我们从信阳才回来,路过这。”密国立就把这辆车的后备箱拉开了,我看到后备箱里边放的就是我们挖墓的工具,密国立就问我是不是我们的东西,我说是,这时候“来福”开着他的车带着“小根”也过来了,那辆客货车也过来了,两辆车上又下来有十来个人,密国立就让我们这边的人把这辆车后备箱里的东西拿走了,当时人多乱哄哄的,具体东西是放在哪辆车上了我没看清。然后我们这边的人就让这辆车上的人下车,他们不下,我看到我们这边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长的类似钢管或者棍子东西说“下来不,不下来打你们”,然后这辆车上的人就都下来了,其中一个人下车后就跑了,然后我听见有人对剩下没跑的人说“都给我跪那”,那几个人不跪,就在那蹲着,我们这边其中一个叫“黑老包”的人就照其中一个人的脸上扇了几巴掌,然后对方其中一个人从身上拿出来一个证件,说是文化局的,密国立就对我们这边的人说:“东西也拿过来了,让他们走吧,别找事了。”然后我就坐着“来福”的车走了,密国立坐他自己的车走了,“小根”坐着客货车也走了,我们三辆车都是往确山县城方向走的,密国立直接回确山县城了,“来福”拉着我和另外两个人直接到驻马店市了,客货车也去驻马店市了,到驻马店市后我和“小根”我们在驻马店车管所那边碰的面,我看到客货车上装的有挖墓的工具,“小根”就把工具又放到“来福”车上了,“来福”说怕回家路上有查车的,就把挖墓的工具放在我家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来福”、“小根”他们也开着车走了。我没注意到他们都挖到什么东西,后来我听他们说挖的有一个陶罐,我没有动手打文广新局的人。12、手机照片载明盗墓现场遗留的三足陶鼎和六个铜箭头的情况以及盗墓现场附近可疑车辆的情况。13、伤害现场处置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金某、郑某有不同程度的外伤。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任店镇槐树底下村盗墓现场的情况以及在县城“红太阳加油站”附近被抢劫的现场情况。15、确山县公安局关于确山县任店镇槐树底下村古墓群情况调查的说明证实槐树底下村墓群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时该土山被定为古墓群,并录入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1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6)01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抢的佳能牌相机鉴定价值为11250元。17、收条证实被告人安来福已与同案人密国立、朱新民共同退赔文广新局相机损失11250元整。18、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安来福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来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来福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安来福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抢劫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安来福及同案人密国立、朱新民供述其追赶被害人的目的即为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并将相关物品追回,其客观上亦实施了追赶并殴打被害人,并将盗墓工具及一部佳能牌相机、一个三足陶鼎、六个铜箭头强行抢走的行为,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故对该项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来福系从犯且配合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来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盛平审 判 员 高 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