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香平、房玉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平,房玉会,李静,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240号起诉人:李香平,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起诉人:房玉会,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起诉人:李静,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起诉人:李阳,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2017年5月5日本院收到李香平、房玉会、李静、李阳的起诉状。起诉人李香平、房玉会、李静、李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起诉人邢台市桥东区胡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诉人享受2龄股的差别待遇,判令起诉人与4龄股享受同等分配待遇;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差额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认为《胡家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股民资格界定及股权分配方案(草案)》具有明显的差别待遇,起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了同等的村民义务,也应当享有同等的分配权,被起诉人的分配方案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李香平、房玉会、李静、李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