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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安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7号被执行人王安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在定州监狱服刑。王安江罚金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