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807号申请人王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王某申请执行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渝0113民初1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3执38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