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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蔡纪芳与泰州博雅圣贝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德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纪芳,泰州博雅圣贝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德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75号原告:蔡纪芳,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林,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博雅圣贝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万都五金建材城12幢72号。法定代表人:王才宝。被告:周德圣,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纪芳与被告泰州博雅圣贝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德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伽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