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3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通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通行,郑金英,郑婷婷,天津澳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335号之一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罗兰花园6号楼1-4层(永安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66869501。主要负责人:游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忠,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浩,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郑通行,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郑金英,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郑婷婷,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澳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解放南路龙海公寓20号楼69门10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03000034。法定代表人:郑通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郑通行、郑金英、郑婷婷、天津澳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通行、郑金英、郑婷婷、天津澳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16426.7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提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通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玉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