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子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吕子兰,女,1931年10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径路61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子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通知。执行员 孙家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