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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清海与杨怀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海,杨怀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470号原告:杨清海,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兴仁县。被告:杨怀能,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娟,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清海与被告杨怀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清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海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清海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