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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塬巷66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93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寨子村二组。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外出未归,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