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塬巷66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93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寨子村二组。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外出未归,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