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海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56.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