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仁青卓玛与王军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青卓玛,王军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55号原告:仁青卓玛,女,藏族。法定代理人:桑杰措,女,土族,农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吾毛友,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军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学忠,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仁青卓玛诉被告王军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仁青卓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青卓玛撤诉。本案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仁青卓玛负担。审判员 郭世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增太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