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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鹏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鹏,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467号罪犯徐鹏,男,1994年12月3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句容市。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句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徐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假释担保、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徐鹏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鹏予以假释(假释后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