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25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树林申请执行马永、马静、马尔利、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马永,马静,马尔利,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5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永,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静,女,回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尔利,男,回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美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树林与被执行人马永、马静、马尔利、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2)东法民初字第4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4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