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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5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树林申请执行马永、马静、马尔利、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马永,马静,马尔利,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5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永,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静,女,回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尔利,男,回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美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树林与被执行人马永、马静、马尔利、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2)东法民初字第4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4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