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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慧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307号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枝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长春,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丽景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兼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涂慧平,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