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利与孙宝明、董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孙宝明,董玉华,董勤忠,马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280号原告张利,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孙宝明,男,195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董玉华,女,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董勤忠,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马晶,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诉被告孙宝明、董玉华、董勤忠、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诉称,四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此款到期后被告拒付。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