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六安金华内衣总店与胡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金华内衣总店,胡宗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194号原告:六安金华内衣总店,住所地六安市义乌市场C区**号。经营业主:金运良,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解放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宗发,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金华内衣总店与被告胡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六安金华内衣总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金华内衣总店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金华内衣总店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六安金华内衣总店负担。审判员  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鑫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