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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薛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薛军峰,汪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第4441号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薛军峰,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薛军峰,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汪松涛,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王志刚因与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薛军峰、汪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王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薛军峰、汪松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薛军峰、汪松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双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