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曲常兴与被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常兴,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765号原告:曲常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海燕,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陈文军,经理。原告曲常兴与被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曲常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曲常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曲常兴承担。审判员 刘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