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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和张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某,陈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2036号原告陈某甲,男。被告张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被告陈某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陈某某因给被告陈某买房向原告借款,之后原告向陈某某提供借款35000元,口头约定借款待陈某某退休领取住房公积金后予以归还。2011年9月20日又因被告陈某结婚办酒借款10000元。2012年3月4日因交房需付款陈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3年7月6日因被告陈某装修房屋,陈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上述借款待陈某某退休后3-5年内还清。2014年11月陈某某去世,其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上述债权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知道陈某某何时向原告借过钱,假设原告主张的债权存在,但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陈某辩称,我父亲生前向原告借款属实,因为我在外地上班借款都是我父亲去借的,具体时间是2013年至2016年,的借款时间,我只能在继承多少遗产偿还多少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陈某某系同胞兄弟,被告张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9月登记结婚,被告陈某系陈某某之子,系被告张某某继子。陈某某2014年11月去世。陈某某去世后留有房产、公积金等遗产。陈某某生前向其胞兄借款75000元,未出具借据,被告张某某对此不知情,被告陈某知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陈某某向原告借款75000元,原告虽然未能提供陈某某的相关借条,但被告陈某对此予以认可,而被告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被告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认可的事实及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应是清楚的。原告于陈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陈某某死亡,被告陈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陈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75000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