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音陶格图与被告昂文江措、秋杰文秀、朋措木洛、牙加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音陶格图,昂文江措,秋杰文秀,朋措木洛,牙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424号原告:宝音陶格图,男,2003年10月9日生,蒙古族。法定代理人:秀仁花(系宝音陶格图母亲),女,1974年8月23日生,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奋,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昂文江措,男,2000年9月10日生,藏族。法定代理人:尼玛(系昂文江措父亲),男,1969年6月1日生,藏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收,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杰文秀,男,1997年8月10日生,藏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朋措木洛,男,2002年7月6日生,藏族。法定代理人:措加(系朋措木洛母亲),女,38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超,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鲜红,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牙加,男,2001年8月8日生,藏族。法定代理人:更却才仁(系牙加父亲),男,1965年9月9日生,藏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宝音陶格图与被告昂文江措、秋杰文秀、朋措木洛、牙加身体权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宝音陶格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部分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音陶格图撤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商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