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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陈宗敬、陈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敬,陈启荣,陈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敬,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启荣,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陈启森,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宗敬与被执行人陈启荣、陈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40000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负担执行费509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韦日林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