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盟与陈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盟,陈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792号原告张盟,男,汉族,1999年12月19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陈欣,女,汉族,1990年12月4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盟诉被告陈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张盟承担。审判员 方绍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