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雷蕾与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蕾,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592号原告:雷蕾,男,1992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被告: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郑添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原告雷蕾与被告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雷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蕾自愿申请撤回对恩施富世利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蕾撤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雷蕾负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