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万敏、郑利彬、郑利苹、马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万敏,郑利苹,马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委托代理人孙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敏。被执行郑利彬。被执行人郑利苹。被执行人马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广东与万敏、��利彬、郑利苹、马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为: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3872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中,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万敏、郑利彬、郑利苹、马菠送达(2017)川1402执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义务。期内,被执行人万敏、郑利彬、郑利苹、马菠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利彬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并作出(2017)川1402执113号执行裁定书,将银行存款4000元划拨至本院。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