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马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马世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1282号原告:李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世发,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明与被告马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胜,被告马世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被告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被告在原告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审处。马世发辩称,借条是马世发出具的,钱也转入马世发的账户,但这是原告合伙做工程的钱,不是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明与马世发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李明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和银行客户付款回单。马世发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但未提供证据,李明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从马世发出具的借条来看,只有借款的内容,并无合伙的内容,从银行客户付款回单来看,在用途栏注明是借款,李明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双方是借款关系;马世发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李明与马世发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借款关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3日,李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马世发20万元,马世发向李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借款后,马世发未向李明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李明与马世发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受法律的保护。马世发向李明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李明依约定履行了借款的义务,马世发亦应履行还款之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李明可以随时要求马世发返还,马世发经李明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马世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李明请求马世发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世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马世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晓容人民陪审员 杜晓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清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