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309号原告:金某某,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