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左斌与福建省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斌,福建省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024号原告:左斌,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北湖滨路10号东湖一品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90405319。法定代表人:杨育光,董事长。原告左斌与被告福建省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左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左斌负担。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