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海潮与叶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潮,叶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52号原告:李海潮,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叶照霞,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李海潮与被告叶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海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海潮负担。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