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海潮与叶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潮,叶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52号原告:李海潮,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叶照霞,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李海潮与被告叶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海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海潮负担。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