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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吕有善与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什报气村村委会、武召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有善,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什报气村村委会,武召成,石兰拴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577号原告:吕有善,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兵州。委托代理人:付玉霞,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什报气村村委会,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什报气村。法定代表人:石永占,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胜,村委会书记。被告:武召成,农民,住土默特左旗兵州。被告:石兰拴,农民,住土默特左旗兵州。原告吕有善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什报气村村委会(以下简称什报气村村委会)、武召成、石兰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吕有善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有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有善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吕有善负担。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芦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