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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申秀、冷义文、腾风云、冷俊与国网吉林前郭尔罗斯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秀,冷义文,腾风云,冷俊,国网吉林前郭尔罗斯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898号原告:王申秀,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原告:冷义文,男,1941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原告:腾风云,女,194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原告:冷俊,男,2006年10月27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前郭县。法定代理人:王申秀,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吉林前郭尔罗斯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郭旗街****号。法定代表人:商孟君。委托代理人:孙宾鹰,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系供电公司安监主任,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杰,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申秀、冷义文、腾风云、冷俊与被告国网吉林前郭尔罗斯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申秀、冷义文、腾风云、冷俊诉称,2016年7月22日,原告王申秀的丈夫(系原告冷义文、腾风云的儿子,冷俊的父亲)在给农田放水时,不慎触到被告的高压电身亡。四原告多次与被告国网吉林前郭尔罗斯供电有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现四原告要求被告国网吉林前郭尔罗斯供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9662.22元。本院认为,原告王申秀的丈夫冷国友因农田灌溉引起触电身亡,四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起诉与冷国友一同进行农田灌溉的临时组建的合伙人李国军、曲树林、冷国臣、孙桂,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认为冷国友对其自身死亡存在过错,负主要责任,李国军、曲树林、冷国臣、孙桂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故判决:冷国臣、曲树林、孙桂各补偿四原告损失11610.37元,李国军补偿四原告损失23220.74元。后孙桂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期间。对此冷国友因触电身亡,四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又认为国网吉林前郭尔罗斯供电有限公司是侵权人,应在(2016)吉0721民初4169号案件中申请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审查是否应当追加,且一并处理。而不应另行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申秀、冷义文、腾风云、冷俊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本院返还给四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