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胡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华,瞿延常,罗必伍,胡长华,瞿延常,罗必伍,胡长华,瞿延常,罗必伍,胡长华,瞿延常,罗必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华。被执行人瞿延常。被执行人罗必伍。本院在执行胡长华申请执行瞿延常、罗必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7年4月利息21600元;本案诉讼费8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必伍定于2017年6月15日给付申请人20000元;2018年2月15日给付申请人21000元,执行费6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放弃其它申请执行事项。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成召审 判 员 李辉祥助理审判员 谭艳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