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春林、刘学才、刘学华与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兴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林,刘学才,刘学华,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兴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林。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学才。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学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崔守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权。上诉人李春林、刘学才、刘学华因与被上诉人乾安县通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兴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林、刘学才、刘学华以另案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春林、刘学才、刘学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林、刘学才、刘学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冲& # xB;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哈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