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08财保2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9幢2层D217。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4号。法定代表人张社荣,该局局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湘0408财保2号行政裁定书,现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复议称:1、我公司不存在开展非法传销问题。2、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实施钓鱼执法,企图向我公司敲诈勒索。3、衡阳市蒸湘法院在毫无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匆忙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开展传销活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本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在依法核实被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依法作出了(2017)湘0408财保2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合农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易 晖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