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述科与杨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述科,杨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076号原告:孟述科,男,汉族,1951年3月17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杨金凤,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原告孟述科与被告杨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述科、被告杨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述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限期清偿原告货款100034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2日,原告开始给陇东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供煤,截止2016年6月3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煤款10003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致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杨金凤承认孟述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因经营不善,现无力清偿煤款,要求分期清偿煤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杨金凤清偿孟述科货款10003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计1150.5元,由杨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