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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荆健、李丹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健,李丹林,李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41号申请人荆健,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申请人李丹林,男,1971年1月12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李言刚,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荆健与被申请人李丹林、李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审判员 孙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