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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欧卡曼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西域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欧卡曼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西域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柯夏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117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欧卡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海春。被执行人泉州市西域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夏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夏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欧卡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西域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柯夏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西域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柯夏鸣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柯夏鸣持有普通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柯夏鸣出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柯夏鸣出境,并扣留其有效通行证件(普通护照:G28767618、往来港澳通行证:W6337327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