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龙京丹与吴韬、索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京丹,吴韬,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龙京丹,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三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韬,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三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索萍,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三江航天万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龙京丹与吴韬、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韬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龙京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