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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乃鹏与虞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乃鹏,虞虎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052号原告:钟乃鹏,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虞虎彪,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钟乃鹏诉被告虞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乃鹏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虎彪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钟乃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虎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虞虎彪因经商缺资,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钟乃鹏借现金人民币5000元,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同年月底前还清。逾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虞虎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乃鹏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虞虎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