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召财与李孝林、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召财,李孝林,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召财,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孝林,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巧玲,女,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6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孝林、高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召财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召财与被执行人李孝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孝林于和解当日(2016年1月29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2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